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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19年第3期)

发表时间:2020/11/13  浏览次数: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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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 (2019年第3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湖北省局近期组织抽检酒类、餐饮食品共176批次,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174批次,不合格样品2批次。检测项目见附件。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酒类121批次,泸州老窖不合格样品2批次;餐饮食品55批次,未检出不合格样品。具体信息详见附件。

  (一)恩施花梨岭酒业有限公司营销中心销售的标称恩施花梨岭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花梨岭酒(蓝钻)(生产日期/批号:2017-03-17),酒精度检出值为48.8%vol,标准规定为51.0%vol-53.0%vol。检验机构为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二)咸安区麦盟生活超市(肖桥店)销售的标称武汉原浆老窖酒厂生产的荞酒(生产日期/批号:2017-08-06),酒精度检出值为46.0%vol,泸州老窖标准规定为49.0%vol-51.0%vol。检验机构为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三、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要求武汉、咸宁、恩施食品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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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规定,督促生产经营者立即封存、下架和召回不合格产品,并对不合格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进一步调查处理,查明生产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和原因,制定整改措施。涉及外省食品生产企业的,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生产企业所在地食品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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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2.黄酒抽检项目包括酒精度、苯甲酸及其钠盐、山梨酸及其钾盐、泸州老窖脱氢乙酸及其钠盐、泸州老窖糖精钠、甜蜜素、铅。

  5.配制酒抽检项目包括酒精度、甲醇(以蒸馏酒及食用酒精为酒基的配制酒)、氰化物(以蒸馏酒及食用酒精为酒基的配制酒)、铅、苯甲酸及其钠盐(以发酵酒为酒基的配制酒)、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发酵酒为酒基的配制酒)、糖精钠、甜蜜素、二氧化硫残留量。

  抽检依据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GB 14934-2016)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3.酱卤肉、肉灌肠、其他熟肉(自制)抽检项目包括铬、亚硝酸盐、山梨酸及其钾盐、苯甲酸及其钠盐。

  抽检依据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抽检项目包括品质指标、食品添加剂、泸州老窖重金属、微生物、真菌毒素、兽药残留、非食用物质等指标,检出酒类不合格2批次。

  抽检依据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线)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抽检项目包括品质指标、泸州老窖泸州老窖食品添加剂、重金属、微生物、真菌毒素、兽药残留、非食用物质等指标,共抽检176批次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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